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新疆农业大学校友会”英译名:Xinjia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缩写: XJAUAA)
第二条 新疆农业大学校友会是由新疆农业大学校友自愿参加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的群众组织,是沟通学校与广大校友之间的桥梁,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继承和发扬新疆农业大学艰苦奋斗,理论联系实际,教学结合生产的优良传统。以“为校友成才服务、为母校发展服务、为社会进步服务”为目标,共同为科教兴新及母校的建设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及新疆农业大学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设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农大东路311号(新疆农业大学综合行政楼408室) 邮编:830052 电话:0991-876212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宣传新疆农业大学的优良传统与校风,为母校的建设与发展做出贡献;
(二)团结广大校友,整合校友资源,增进友谊与合作;
(三)加强与校友的联系,组织校友开展纪念和联系活动,协助学校搞好重大社会活动;
(四)经许可组织举办专题讲座、学术研讨会、短训班等日常工作;
(五)鼓励、支持校友所从事的生产、科学研究、科技推广、科技开发、信息服务及社会公益事业等工作;
(六)应校友要求为他们举办科技咨询服务。经许可为校友的学习、进修、提高和知识更新等举办培训班。
本会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新疆农业大学(原新疆八一农学院)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夜大生、函授生以及曾在校任教、任职者,包括学校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顾问等。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校友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校友会的各项工作有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有参加校友会相关活动的权利;
(四)有取得本会有关刊物及学术资料的权利;
(五)会员撰写的文章、论文、可研报告及先进模范事迹经录用后有在学校校报、学报上刊登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校友会的工作,参加各项活动;
(四)向学校反馈教学、科研、科技开发与推广、人才培养等有关信息资料;
(五)与学校保持联系,关心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积极献计献策;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违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造成恶劣影响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各地区代表由校友推荐或者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新疆农业大学、自治区教育厅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机制;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新疆农业大学、自治区教育厅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新疆农业大学、自治区教育厅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办公室。在秘书长领导下,执行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接待校友来信来访。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校友或社会捐助;
(三)学校补贴;
(四)有关部门资助;
(五)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支出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严格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新疆农业大学、自治区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新疆农业大学、自治区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自治区教育厅、新疆农业大学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自治区教育厅、新疆农业大学和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年11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自治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