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各地各界校友的密切联系,推进校友会工作深入开展,加强校友会活动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疆农业大学校友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农业大学校友联络处是指根据《新疆农业大学校友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由新疆农业大学在各地、各界的校友自愿组织成立的校友组织(以下简称“校友联络处”)。
校友联络处是新疆农业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校友会的指导。
第三条 新疆农业大学校友,系指在新疆农业大学各个时期学习、进修或工作过的人士,以及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等。
第四条 校友会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各地、各界成立校友联络处,鼓励学校所属各学院(部)等单位成立校友联络处。
第五条 校友联络处活动的开展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需遵守活动举办所在地的国家、地区与地方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名 称
第六条 校友联络处一般按照以下方式命名:
(一)在国外、境外成立的校友联络处,以“新疆农业大学校友会+(国名或地名)+校友联络处”命名。
(二)在国内、境内各地成立的校友联络处,以“新疆农业大学校友会+(地名)+校友联络处”命名。
(三)在校内成立的校友联络处,以“新疆农业大学校友会+(单位(或专业))+校友联络处”命名。
(四)根据行业成立的校友联络处,以“新疆农业大学校友会+(行业)+校友联络处”命名。
第七条 校友联络处的名称,应在筹备设立之前报校友会批准。未经校友会批准,校友联络处名称不得擅自更改。
校友联络处应规范使用名称或简称。
第三章 设立和撤销
第八条 校友联络处设立的筹备工作由发起人负责。发起人可以由校友会指定,也可以由校友推选产生。
第九条 校友联络处的发起人应不少于5人。发起人必须填写《校友联络处发起人资格登记表》,提交校友会审核批准。
第十条 发起人负责召集校友代表组成校友联络处筹备组,拟订校友联络处设立的方案,并向校友会提交成立校友联络处的申请报告。
校友会批准校友联络处设立方案的,应向发起人发送关于授权组建校友联络处的委托书。
第十一条 发起人应召集举行筹备会议,讨论校友联络处理事会组成原则和建议人选。
第十二条 成立校友联络处的人数一般不少于30名校友。参加校友联络处的校友应提交必要的个人信息和联络方式。
第十三条 设立校友联络处必须召开校友联络处成立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校友会应派代表出席校友联络处成立大会。在大会履行规定议程之后,由校友会代表宣布校友联络处正式成立,并授予校友联络处牌匾和会旗。
第十五条 校友联络处可根据校友所在的地域、年级、班级、专业等,在联络处内设立联谊组织。校友联络处负责对所设立的校友联谊组织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六条 校友联络处从事与校友会章程规定不符、违背法律法规的活动,对校友会、校友联络处声誉造成严重消极影响的,经校友会讨论决定的,可以予以撤销或中止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校友联络处的工作机构是理事会。校友联络处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人数根据校友联络处的实际情况确定。
校友联络处理事会可设置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务。校友联络处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名誉主任、顾问等职务。
第十八条 校友联络处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至五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名单由各地选举产生后,由校友会备案并在校友会网站或校友信息化平台公布。
增补或更换理事会组成人员的,必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校友会备案。
校友联络处理事会到期换届的,应向校友会报告换届筹备工作情况。在拟定的换届大会日期前30天以上,向校友会提交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建议名单。经校友会理事会同意后举行换届大会。
第二十条 校友联络处理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讨论理事会相关工作。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由主任推荐一位副主任主持。
第五章 职 责
第二十一条 校友联络处必须坚持以“为校友成才服务 为母校发展服务 为社会进步服务”为宗旨。
第二十二条 校友联络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本联络处校友开展活动,沟通校友信息,增进校友联系,为校友的发展提供支持帮助。
(二)关心支持母校发展,宣传学校发展情况,增进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鼓励校友以各种方式支持母校事业发展。
(三)关心和支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鼓励校友以各种方式参与和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事业。
(四)根据各地校友联络处的实际情况,在校友会指导下轮流承办校友会年会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校友联络处理事会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向成员通报活动情况,向校友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校友联络处可以根据校友捐款情况,在新疆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或在校友会账户设立专项经费,由校友联络处具体负责使用,接受基金会的财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校友联络处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合理使用经费,并以适当方式公开校友活动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校友联络处活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国务院和地方的法规规章及地方纪检监察部门规定。
(三)尊重社会公序良俗。
(四)任何活动不得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共产党员应当发挥带头垂范作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校友会、校友联络处的名义从事有悖公序良俗、违背法律法规、损害学校和校友会以及校友联络处利益和声誉的活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校友会或校友联络处名义创收、发布商业广告。
(七)任何活动宣传不得在任何媒体上散布和传播违反党和国家要求的言论。
第二十七条 校友联络处开展的活动主要是组织校友联络处校友开展校友联谊、校友座谈、校友学术交流、校友联络处年会、校友联络处换届会议等。组织开展此类活动时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杜绝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宜采取自助就餐形式,禁止公车私用、公费旅游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活动所产生费用由校友自行承担。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校友联络处应结合实际情况,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及时制定校友联络处活动流程、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做好校友联络处活动的组织与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校友联络处拟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等具有影响力的活动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校友会提交活动方案进行备案,并明确相关负责人,经批准后,方可举办。任何规模超过30人的校友联络处活动,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校友会报备。
第三十条 校友联络处理事会应严格按照校友会《章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开展活动,履职尽责,增进校友感情,传播正能量。对校友会、校友联络处校友负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经校友会理事会议表决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