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广大校友及社会各界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规范接受捐赠工作,保证捐赠资金、物品等妥善管理和使用,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慈善组织)(以下简称“基金会”)作为负责管理全校捐赠的机构,是在自治区民政厅登记的非营利性基金会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面向基金会的以货币、实物、债券、股票、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的捐赠。
第四条 鼓励校属各单位积极在基金会设计捐赠项目,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
第五条 学校及校属各单位接受校友、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行为,适用于本办法。
第六条 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
(二)自主自愿和无偿原则。
(三)尊重捐赠人意愿原则。
(四)捐赠人知情原则。
第二章 捐赠管理机构
第七条 学校授权基金会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基金会监事依照章程规定对所有基金设立、运作过程及基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八条 基金会的职责是:
(一)做好与捐赠人、校友的联系及接待工作。
(二)筹措学校建设发展资金,策划、联络捐赠项目。
(三)办理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做好基金财物管理。
(四)对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进行审核审批。
(五)策划组织有关项目的捐赠、授聘仪式活动。
(六)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
(七)提出资金捐赠的奖励建议方案。
(八)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九)建立捐赠档案,适时向捐赠人提供协议执行情况。
(十)办理年检、年审,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捐赠项目
第九条 社会各界对新疆农业大学及校属各单位的捐赠,受赠人只能是基金会,由基金会、捐赠人约定的使用单位与捐赠人共同签署捐赠协议,办理捐赠手续。
第十条 根据捐赠的使用用途,捐赠项目包括以下类型:
(一)各种奖学金、奖教金、助学金,各类公益项目及按照捐赠人意愿设立的项目。
(二)专项基金项目:包括教学研究基金、科研研究基金、出版基金学术交流基金、就业实习基金、人才引进基金、学生创新实践基金、校友工作基金、国际交流基金等。
(三)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资助已建、在建和待建的各种建筑物,校园景观,绿化项目的建设、修缮、改造等。
(四)仪器设备项目: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电子设备、通讯影像音响器材、办公设备、各类图书资料等。
(五)产学研合作项目:包括共建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或研究中心,教学科研项目,实习实训基地等。
(六)校园文化活动项目:包括学生社团建设、校园文化活动、学术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体育竞技比赛、学科与技能竞赛等。
(七)校庆纪念专题项目:包括校庆宣传片,各类出版物,各类文化宣传品,印刷品等。
(八)针对师生的救助性基金等。
(九)校庆庆典活动项目。
第十一条 校属各单位接受的捐赠项目,应向基金会报备,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财务管理、协议文本等方面的咨询与审核,并以基金会的名义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方签署协议,协议由基金会存档备案。经双方协商同意不签订协议的,应在基金会进行捐赠登记。
第十二条 校属各单位接受的捐赠基金必须汇入基金会指定的帐户,统一由基金会登记入账,由基金会按照捐赠人约定使用单位或按照基金来源设置明细账管理。
第四章 基金的设立
第十三条 基金按以下情况分类:
(一)根据捐赠者意愿,基金可分为限定性基金和非限定性基金。
(二)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可分为永久(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
(三)根据基金来源、用途或受益对象的不同,基金可分为学校基金和校属各单位基金。
第十四条 校属各单位可在基金会设立基金。基金的设立应拟定所设基金的章程和管理办法,报基金会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基金名称一般由新疆农业大学+出资者个人或团体名称+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
第五章 捐赠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捐赠用于协议约定用途、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或社会公益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对于限定性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项目核算;对于非限定性基金,设立“发展基金”集中管理。校属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向基金会提出申请,由基金会审核决定。
第十七条学校接受的资金类捐赠,纳入基金会账户统一管理,由学校财务监管;接受的非资金类捐赠在基金会登记备案后,由收益单位保管、使用,如为国有资产依照《新疆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和管理使用。
第十八条基金资助项目方案的拟订、申报及评审,由各基金设立单位按照相关基金章程或协议组织执行。各项基金的设立和发放,应根据捐赠者的意愿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受益单位组织仪式、发布信息、做好宣传。
第十九条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基金设立单位须向学校基金会秘书处提供项目执行和基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以便基金会代表学校向捐赠者反馈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为规范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对接受的捐赠基金和物品在经校基金会入账和登记前组织分配。若发生此类行为,将追究当事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学校接受资金类捐赠由基金会开具正式捐赠票据,非资金类的捐赠依据物品价值的相关证明材料开具票据。
第二十二条基金的保值、增值收益经基金会研究后,主要用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或社会公益活动。
第六章 基金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校属各单项基金因完成基金设立宗旨、协议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终止并注销的,由有关单位提出终止动议,并报基金会审查备案。
第二十四条 基金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置,由基金设立单位提出意见,交基金会审查同意后实施,原则上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捐赠鸣谢及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捐赠的单位和个人,颁发捐赠证书。根据捐赠价值和捐赠方意愿,可对各类单项活动、奖学金、奖教金、助学金、专项基金等进行冠名。
第二十七条 捐赠单位和个人信息,均备案存档,学校根据捐赠单位和个人的意愿进行宣传报道,并载入当年《新疆农业大学年鉴》。
第二十八条 非限定性基金,除以上鸣谢方式外,可根据捐赠额度,通过学校资源命名方式鸣谢。
第二十九条 非资金类的捐赠根据物品的价值参照资金类标准鸣谢。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捐赠奖励专项,资金来源由学校自筹,对捐赠工作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恰当的方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捐赠方式
第三十一条 学校接受捐赠的主要途径。
(一)现场捐赠。
捐赠人到新疆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捐赠。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农大东路311号新疆农业大学,联系电话:0991-8762124。
(二)银行转账。
开户名称:新疆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南昌路西支行
银行帐号:3002023609100001021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任何机构与个人未经基金会同意,不得擅自以基金会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和捐赠人协商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新疆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