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管好用好新疆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为“基金会”)基金,使其发挥良好效益,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由本基金会受理和接收的各项基金和捐增的资金、物资,均按本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基金会接收国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得以协议书、议定书、捐赠书等形式办理交转手续,并开具专用凭据确认为本基金会合法基金。
第四条本基金会所管理的基金分为:
(一)基金会所有的基金。
(二)专项捐赠金。
(三)接受捐赠的物资。
(四)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条本基金会基金实行民主管理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办事。
(一)本基金会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建立健全会计、审计和监督制度。
(二)设专职人员对财务和物资进行管理。捐赠的物资如交由学校有关单位使用,接收单位要和基金会办理手续,并到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登记。
(三)依据财会规章制度,按专款专用原则管理各种专项基金;设立基金会会计科目,单独核算收支。
(四)建立收据凭证领用缴销、结算对帐和财务交接制度,定期进行清理检查,公布帐目,接受监督。
第六条本基金会基金按照合法、积极、稳妥和增值原则进行运作,以风险规避为第一投资原则,运作收益归基金会所有。具体办法详见《基金会资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七条本基金主要用于:
(一)支持新疆农业大学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二)资助新疆农业大学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及学术交流;
(三)奖励在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教师和职工,资助青年教师的培养;
(四)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
(五)资助、投入与新疆农业大学教育事业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相关的其他活动。
(六)为开展教育、培训及咨询和捐赠者、受益者联谊等活动提供资助。
本基金会各项基金的使用,均将尊重捐赠者志愿,保证不挪做他用。
第八条基金的使用要按规定程序办理,严格遵循审批手续。
(一)用于开展正常业务及筹集资金活动,使用基金额度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
(二)使用基金额度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的支出,由理事长审批;
(三)使用基金额度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的支出,由基金会理事长会议(由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审批;
(四)使用基金额度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的支出,需召开理事会会议,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并报主管基金会工作校领导同意,方可执行;
(五)使用基金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支出,需召开理事会会议,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校党委同意,方可执行。
第九条理事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基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基金会工作人员必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各项经济法规,对挪用、损失浪费基金和不按规定办事、违反财经纪律者,严肃处理。
第十条附则:
(一)本基金会基金之筹集、管理和运用接受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检查、稽核、审计和监督。
(二)本办法由基金会办公室具体执行,并定期向理事会、学校及有关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三)依据学校授权,基金会办公室对校内各基层单位的基金工作行使指导、统计、检查、监督职能,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