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校友会(总)章程

2022-03-25校友会(点击:2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新疆农业大学校友会(总)”英译名:Xinjia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缩写: XJAUAA)

第二条  新疆农业大学校友会(总)是由新疆农业大学校友自愿参加组成的联谊性的群众组织,是沟通学校与广大校友之间的桥梁,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和发扬新疆农业大学艰苦奋斗,理论联系实际,教学结合生产的优良传统。以“为校友成才服务、为母校发展服务、为社会进步服务”为目标,共同为科教兴新及母校的建设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及新疆农业大学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农大东路311号(新疆农业大学综合行政楼408室) 邮编:830052  电话:0991-876212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宣传新疆农业大学的优良传统与校风,为母校的建设与发展做出贡献;

(二)团结广大校友,整合校友资源,增进友谊与合作;

(三)加强与校友的联系,组织校友开展纪念和联系活动,协助学校搞好重大社会活动;

(四)鼓励、支持校友所从事的生产、科学研究、科技推广、科技开发、信息服务及社会公益事业等工作。

(五)应校友要求为他们举办科技咨询服务。为校友的学习、进修、提高和知识更新等举办培训班。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新疆农业大学(原新疆八一农学院)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夜大生、函授生以及曾在校任教、任职者,包括学校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顾问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进行登记。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校友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校友会的各项工作有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有参加总会和各级校友分会相关活动的权利;

(四)有取得本会有关刊物及学术资料的权利;

(五)会员撰写的文章、论文、可研报告及先进模范事迹经录用后有在学校校、学报上刊登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校友会的工作,参加各项活动;

(四)向学校反馈教学、科研、科技开发与推广、人才培养等有关信息资料;

(五)与学校保持联系,关心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积极献计献策;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造成恶劣影响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各地区代表由校友推荐或者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校友会(总)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新疆农业大学、自治区教育厅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若干人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根据需要聘请名誉理事长若干人。理事任期同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各地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机制;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1—2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须由理事会做出决策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或由理事长临时召集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同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五年。任期超过两届的,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新疆农业大学、自治区教育厅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办公室。在秘书长领导下,执行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负责总会与各地校友会的通讯联络;接待校友来信来访;组织举办专题讲座、学术研讨会、短训班、校友会刊物等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校友或社会捐助;

(三)学校补贴;

(四)有关部门资助;

(五)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支出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自主的,严格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自治区民政厅和自治区教育厅或新疆农业大学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新疆农业大学、自治区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新疆农业大学、自治区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自治区教育厅、新疆农业大学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自治区教育厅、新疆农业大学和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自治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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